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的办理主体、设立依据、授权形式、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联络信息等。
本标准使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的办理。
2 办理主体
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3 设立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3.2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3.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3.4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4 授权形式
部分授权
5 申报材料
5.1 节能审查的请示;
5.2 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节能报告
6 办理程序
6.1 项目单位提交先关申请材料至窗口受理并初审
6.2 市发改委行政许可科审查
6.3 委托专家对节能报告文件评审
6.4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果决定下达批复
6.5 窗口出件办结
7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10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联络信息
咨询电话:0792-8983453;
投诉电话:0792-8983878;
服务网址:http://tzxm.jxzwfww.gov.cn/icity/ipro/index;
窗口邮箱:jjfgx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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