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工作人员出差与生活的基本需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不断健全和完善差旅费管理制度及节约激励机制,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额度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路线,按规定填写报告单并报请委领导签批。科级以下干部在省内出差的报分管领导审批,在省外出差的报主要领导审批;副处级领导干部出差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
火车
|
飞机
|
轮船
|
其他交通工具
|
地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硬座、硬卧)
|
普通舱(经济舱)
|
二等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全列软席列车
二等软座、软卧
|
普通舱(经济舱)
|
三等舱
|
凭据报销
|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委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六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卧铺票。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标准
(一)住宿标准:副处级及以上人员住标准间(或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二)住宿费限额标准
住宿费限额标准
单位:元
职务
|
住宿费限额标准
|
省内其他地区
|
省外地区
|
副处级及以上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260
|
400
|
其他人员
|
260
|
400
|
(三)其他工作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住宿费按照不超过“副处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的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在以上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无凭据或超标准部分不予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省内出差(不包括本市范围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20元。出差人员有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的每人每天30元,省内其他设区市出差的每人每天20元,市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元。凡出差时乘坐火车软卧、飞机的,一律不报销公杂费。
第六章 外出参加会议及市境内等的差旅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单位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到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8元;到省内省级和其他设区市培训基地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9元;到县(市、区)培训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6元。
凡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学习培训,不集中食宿的,按每人每天6元发给公杂费,主要用于往返交通。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九财行〔2011〕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出差报告单
年 月 日
开
支
项
目
及
预
算
|
事由
|
|
人数
|
|
起止时间
|
|
地点及行程
|
|
交通工具及费用
|
|
用餐标准及费用
|
|
住宿标准及费用
|
|
其他
|
1
|
|
2
|
|
3
|
|
拟需费用
|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
经办人
|
|
科室负责人意 见
|
|
办公室审核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
|
主要领导审批
|
|
-----------------------------------------------------------------------------
借款报告单
借款证明
|
借到现金
|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借款人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