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发展改革 在线服务 热点专题 党群工作    
关于轨道交通产业合作交流会的邀请函
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专题 >> 行政调解专栏
 

九江市行政复议调解实施办法

日期:2016-07-20   文件编号: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行政复议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县(市、区)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开展的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积极进行协调,引导争议各方交流沟通,平衡利益,并就复议申请中有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消除争议的处理程序。

    第四条 本市县(市、区)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积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裁决与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本市县(市、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调解办理、指导等相关工作,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六条 行政复议的调解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行政复议的调解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的调解行为应当适当。

   (二)自愿平等原则。行政复议的调解应当充分尊重争议各方的意愿,不得强迫争议各方接受调解方案或条件;在调解过程中,争议各方应平等协商,真诚交换意见。

   (三)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复议的调解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公平。

   (四)及时便民原则。行政复议的调解应该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为双方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诚实守信原则。对行政复议的调解的结果,争议各方应当诚实守信、自觉履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一)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和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的案件;

   (二)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

   (三)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四)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或争议的案件;

   (五)具体行政行为有轻微瑕疵的案件;

   (六)涉及面广,申请人数众多,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可能引起群体性冲突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影响的案件;

   (七)其他依法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

    第二章 行政复议调解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复议案件在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书面或口头提出调解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复议机关可以主动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达《行政复议调解建议书》,征询调解意愿。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调解建议书》之日起3日内将调解意愿书面或口头通知复议机关。口头表达调解意愿的,复议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作回复的,视为不同意调解。

    第九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有调解意愿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可以由复议机关提出调解意见供双方当事人协商参考,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调解意见。

对于较为复杂或者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可以采用询问、听证等形式进行,也可以邀请专家参加。

    第十条 行政复议调解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案件承办人员主持。

被申请人应当委派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及其经办人员参加。调解案件较为复杂的,被申请人相关业务部门也应派员参加。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认为调解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调解协议达成前向复议机关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调解主持人的回避,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 复议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举行调解;

   (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意见;

   (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或共同提出调解意见;

   (四)充分沟通协调,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三条 经行政复议机关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理由;

   (三)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四)调解结果;

   (五)其他需要约定或说明的事项;

   (六)签名、盖章及日期。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复议调解应当终止:

   (一)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调解过程中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要求终止调解的;

   (三)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原行政复议案件终结。

 

    第三章 行政复议调解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的调解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进行,调解协议应当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届满前10日作出。逾期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不得将在调解过程中申请人为达成协议所作出的认可或者承诺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进行采信。

    第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协议执行。涉及原案件的相关文书不需调整。

    第二十条 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及履行情况等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装订归档。

被申请人应当做好调解案件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案卷衔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或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3“5指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71日起施行。


 附件: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常见问题
版权所有:bet365体育网站  技术支持:九江市政府信息办 赣ICP备12001774号-1
主办单位:bet365体育网站  公安备案验证编号:20090722163629
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大道166号 联系电话:0792-821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