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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能源局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7-11-22   文件编号: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近期,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在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强化规划的引领作用。各地、各单位要组织该指导意见专题学习,掌握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形势、新动态、新方向,特别要把好握全省风电光伏阶段性发展过速等新情况,改变“重项目轻规划”、“争取投资积极、引导调控消极”的现象,坚持规划引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原则,推动全省可再生能源发展更加持续健康。

  二是抓好规划内项目的落地。区别不同的行业特点,该指导意见对不同可再生能源采取差别化规划管理政策。光伏发电项目按总量控制管理,由各地在全省年度总量规模内申报当年项目;风力发电项目按总量控制、项目提前选点入规进行管理,“十三五”全省风电入规项目远超规划总量,原则上“十三五”不再安排新的入规项目。生物质(含垃圾)发电项目按建设地点一次性入规,“十三五”全省生物质和垃圾发电规划项目已按建设地点列入了该指导意见,项目单位可以此文件为规划依据,向有关部门申请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环保、并网等支持性文件。

  三是做好规划实施的评估工作。各地、各单位要积极追踪规划实施情况,做好相关专题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重大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反馈上报,推动可再生能源规划管理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涉及规划思路和项目调整的意见,要按程序正常申报,避免出现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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